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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鄞州區推進鑄造行業產業升級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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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推進鑄造行業產業升級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雙優”戰略,創新經濟發展模式,優化工業產業結構,結合鄞州區鑄造行業現狀,通過對鑄造企業進行治理提高、轉產轉移,實現提高質量、增強實力、減少污染,不斷滿足安全、健康發展的需要。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新創業為方向,以產業升級為目標,本著政府推動與企業自愿調整相結合、政策鼓勵與依法推行相結合、產業升級與企業發展相結合、統籌協調與內外聯動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對鑄造行業推行產業升級,走出一條加快實現新型工業化的新路子,實現一種靠內涵提升集約發展的新的增長模式。同時總結出一種對我區工業產業進行全面升級的新的工作方式方法,不斷加快我區工業競爭力的進一步提升。 二、工作目標 對以鑄造業為主的企業及有鑄造生產環節相關的企業全面推行產業升級。對大型鑄造企業通過加大技術改造,提高技術工藝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環保、衛生等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1),競爭力得到快速提升;對規模較小的鑄造企業,通過轉產改造、梯度轉移、騰籠換業,解決環境污染重、土地占用多、資源消耗大、產品附加值低等制約企業發展的問題。到2009年底,使我區鑄造行業整體實現產業升級。 三、工作步驟 (一)2008年7月20日之前鑄造企業與所在鄉鎮政府簽訂關閉轉產或治理提高的協議,報區經發局備案。未簽訂協議的,不能享受鼓勵政策。 (二)選擇治理提高的企業,2008年12月31日前必須投入治理設備50%以上,2009年11月30日前改造完畢,并達到相關標準要求,改造逾期或改造后不達標準的不能享受獎勵政策。 (三)選擇關閉轉產企業,2009年6月30日前關閉停產結束,逾期不能享受鼓勵政策。 (四)在2009年12月1日后,由環保、衛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按相關法規進行專項治理整頓(主要處罰措施見附件2)。 四、獎勵政策 除按照《關于加快推進工業企業梯度轉移、產業升級若干意見的通知》(鄞政辦發〔2007〕52號)規定執行外,補充如下: (一)2007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選擇治理提高的,待改造達到標準后,按投入的治理設備總額的10%一次性給予補助。 (二)選擇關閉的,并且新上項目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目錄鼓勵類的,按企業規模進行一次性補助: 1.2007年銷售收入300萬元(含)以下,每家企業補助15萬元; 2.2007年銷售收入301萬元—500萬元,每家企業補助25萬元; 3.2007年銷售收入501萬元—1000萬元,每家企業補助50萬元; 4.2007年銷售收入1001萬元—2000萬元,每家企業補助100萬元; 5.2007年銷售收入2001萬元—3000萬元,每家企業補助150萬元; 6.2007年銷售收入3001萬元—4000萬元,每家企業補助200萬元; 7.2007年銷售收入4000萬元以上,每家企業補助250萬元。 (三)為鼓勵關閉企業及早實施關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業關閉的,補助標準在上述(二)條基礎上增加20%。 五、組織機構 為了切實推進鑄造行業產業升級工作,成立“區推進鑄造行業產業升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濟發展局,負責綜合協調、政策解釋、審核把關、整體推進。鄞州區推進鑄造行業產業升級工作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 長:薛維海 副組長:毛春陽 黃新山 成 員:魯定國(發展和改革局) 楊奇倫(經濟發展局) 錢 芳(財政局) 俞曹平(衛生局) 俞惠浩(環保局) 吳良裕(勞動保障局) 馮惠鋒 (統計局) 李成康(建設局) 吳柏宏(國稅局) 戴自賢(地稅局) 薛玉生(工商分局) 莊立峰(規劃分局) 李 波(國土資源分局) 金再軍(供電局) 呂紅琴(云龍鎮) 褚愛國(橫溪鎮) 卓開成(東吳鎮) 辦公室主任:楊奇倫(兼任) 副 主 任:俞志堅(經濟發展局) 徐 龍(環保局) 李鵬程(衛生局) 附件:1.鑄造企業達標標準 2.主要處罰措施 附件1 鑄造企業達標標準 一、環保標準 (一)制蠟、脫蠟車間產生的氨氣執行: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標準;氨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4.9kg/h(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為1.5 mg/m3。 (二)烘模爐廢氣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標準;煙塵濃度≤200 mg/m3、SO2濃度≤850 mg/m3。 (三)中頻爐廢氣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熔化爐二級標準;粉塵濃度≤150 mg/m3、煙氣黑度Ⅰ級。 (四)拋丸打磨粉塵、制砂模工序產生的顆粒物、清砂脫模工序生產的顆粒物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標準;顆粒物≤120 mg/m3(有噴漆工序還須執行笨≤12 mg/m3、甲笨≤40 mg/m3、二甲笨≤70 mg/m3)。 (五)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執行: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Ⅱ類標準。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六)拋丸打磨及清砂工序生產的廢渣合理處置。 (七)燃煤鍋爐廢氣執行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二類區、Ⅱ時段標準;煙塵濃度≤200 mg/m3、SO2濃度≤900 mg/m3。 (八)搪殼車間廢水須循環回用,不得外排。 二、衛生標準 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游離SiO2含量在10%—50%的矽塵,其總塵PC—TWA(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值為1 mg/m3;游離SiO2含量在50%—80%的矽塵,其總塵PC—TWA(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值為0.7 mg/m3;游離SiO2含量>80%的矽塵,其總塵PC—TWA(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值為0.5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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